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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79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黃益茂蔡霈蓁林昱志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易字第79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榮宗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榮宗與告訴人張賀沛係鄰居,被告因停車問題與告訴人生有糾紛,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民國110 年1月13日21時20分許,在網路通訊軟體LINE名為「金田彰南店」之聊天群組,以被告之子「謝嘉祐」之名義發布「幹靠北三小」(真意係「幹哭爸啥洨」)之文字訊息,及「阿不然看怎麼樣,可以幹的大家出來喬,阿路也不是你家的,來這裡租兩塊地整條路都要霸去就對了,阿不就很厲害,老闆削鳳梨的,幹。」之語音訊息,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林昱志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79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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