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79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易字第79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謝榮宗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榮宗與告訴人張賀沛係鄰居,被告因停車問題與告訴人生有糾紛,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民國110 年1月13日21時20分許,在網路通訊軟體LINE名為「金田彰南店」之聊天群組,以被告之子「謝嘉祐」之名義發布「幹靠北三小」(真意係「幹哭爸啥洨」)之文字訊息,及「阿不然看怎麼樣,可以幹的大家出來喬,阿路也不是你家的,來這裡租兩塊地整條路都要霸去就對了,阿不就很厲害,老闆削鳳梨的,幹。」之語音訊息,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