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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投簡字第317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黃益茂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莊明棠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36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莊明棠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莊明棠因不滿其位於南投縣○○鎮○○街00號倉庫鑰匙為池淑卿保管,無從進出使用該倉庫,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危害於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10年5月20日10時9分許,以個人持用行動電話,連接網際網路,傳送FaceBook(臉書)網站訊息內容:「我會炸開、幹你娘勒,小弟我這一片汽油、只要讓小弟我聽不下去、即......」等語予池淑卿,復於同年5月25日13時27分許起至同日13時31分許,將上址倉庫內3桶瓦斯桶徒手搬出擺放門前,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方式,恐嚇池淑卿,使其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生命、身體安全。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在卷,並經證人即被害人池淑卿於警詢時證述在卷。此外,復有警卷卷附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第8頁至第10頁)、網路社群媒體臉書貼文資料(第11頁)、南投縣竹山地政事務所土地所有權狀(南投縣○○鎮○○段0000號土地、第12頁)等件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定,被告之上開犯行足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按刑法上所謂恐嚇,祇須行為人以足以使人心生畏怖之情事告知他人即為已足,其通知危害之方法並無限制,凡一切以直接之言語、舉動,或其他足使被害人理解其意義之方法或暗示其如不從將加危害,而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者,均應包括在內。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如行為人之言語、舉動,依社會一般觀念,均認係惡害之通知,而足以使人生畏怖心時,即可認屬恐嚇。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又被告於上揭時間,分別以傳送臉書訊息及擺放瓦斯桶方式恐嚇告訴人,係出於一個主觀犯意,且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二)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投交簡字第6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7年8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於受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而本院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酌本案,認被告前開構成累犯之罪與本案所犯之罪,雖非同性質之犯罪,然被告前已有多項前案紀錄(其中亦有恐嚇罪之前案紀錄),此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有應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之必要,從而,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有糾紛,不思以和平理性之方法溝通、處理,竟以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行為恐嚇告訴人,致告訴人心生畏懼,行為實有不該;兼衡被告坦承犯行,暨被告於警詢中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職業為商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適用法條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黃天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投簡字第317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