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378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昀軒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5195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埔簡字第10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李昀軒於民國110年5月7日上午4時7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南投縣○○鎮○村路0○0號前,趁羅榮輝將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停放該處路旁而車門未上鎖之際,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以徒手將該車車門開啟,竊取羅榮輝放置在該車置物盒內之現金新臺幣(下同)200元、遙控器2只(價值400元),得手後騎車離去。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第452條定有明文。又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嫌,然被害人羅榮輝係被告之親舅公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偵訊中所是認(見警卷第3頁、偵卷第5頁反面),並有本院電話紀錄表2紙、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係(二親等)資料、南投○○○○○○○○○111年9月26日埔戶字第1110003314號函暨檢附戶籍資料3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5-27、49-50、55-59頁),是被告與被害人間具有4親等之旁系血親關係,依刑法第324條第2項規定,須告訴乃論,因被害人於警詢時表明不要對被告提出竊盜告訴(見警卷第7頁),且卷內復無被害人提出告訴之佐證,本件顯然未經告訴,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