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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37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張國隆羅子俞施俊榮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昀軒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5195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埔簡字第10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李昀軒於民國110年5月7日上午4時7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南投縣○○鎮○村路0○0號前,趁羅榮輝將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停放該處路旁而車門未上鎖之際,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以徒手將該車車門開啟,竊取羅榮輝放置在該車置物盒內之現金新臺幣(下同)200元、遙控器2只(價值400元),得手後騎車離去。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第452條定有明文。又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嫌,然被害人羅榮輝係被告之親舅公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偵訊中所是認(見警卷第3頁、偵卷第5頁反面),並有本院電話紀錄表2紙、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係(二親等)資料、南投○○○○○○○○○111年9月26日埔戶字第1110003314號函暨檢附戶籍資料3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5-27、49-50、55-59頁),是被告與被害人間具有4親等之旁系血親關係,依刑法第324條第2項規定,須告訴乃論,因被害人於警詢時表明不要對被告提出竊盜告訴(見警卷第7頁),且卷內復無被害人提出告訴之佐證,本件顯然未經告訴,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378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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