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5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5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孫于淦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旺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旺苗所犯如附件所示之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旺苗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犯如附件各編號所示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確定,其最後審理事實諭知判決為本院111年度易字第284號判決,揆諸前揭規定,本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如附件所示案件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規定,併參酌所犯各罪均為以徒手竊取食物、犯罪時間相距僅1月餘及各該判決所載之論罪理由,認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相對較高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本院函請受刑人於函到7日內針對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表示意見,給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以周全受刑人之程序保障,惟受刑人迄今均未以書面或言詞回覆,應認其放棄陳述意見之權利。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書記官 李 育 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5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