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6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6號

聲請發還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廖允聖

聲請人
即被告
洪華陞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45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洪華陞所有之現金新臺幣(下同)37餘萬元,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45號案件扣押在案,現因該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083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732號業已判決確定,且上開扣押物均未經宣告沒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17條規定,聲請准予發還前開扣押物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又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第317條分別定有明文。惟法院審理案件時,扣押物有無繼續扣押必要,雖應由審理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然案件如未繫屬法院,或已脫離法院繫屬,則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是否發還,應由執行檢察官依個案具體情形,予以審酌(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12號裁判意旨參照)。且裁判一經確定,即脫離繫屬,法院因無訴訟關係存在,原則上即不得加以裁判(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51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確定裁判之執行,非僅限於刑罰之執行,尚包括保安處分、罰鍰、保證金沒入及扣押物之發還等(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61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之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45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083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732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更一字第48號判處罪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上開案件既經判決確定而移送檢察官依法執行,即已脫離本院之繫屬,是關於本案扣押物發還事宜,即應另由執行檢察官依個案具體情形審酌處理。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還扣案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允聖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16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發還扣押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