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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八一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孫于淦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八一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丁○○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三六六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

丁○○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機車參輛,致生公共危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肆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事實

一、丁○○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零時四十分許,酒後持鐮刀在南投縣埔里鎮○○路二五一號「歌唱巴士」卡拉OK店前,因不詳原因與丙○○、甲○○發生口角,丙○○見丁○○手持鐮刀,乃立即逃跑翻牆進入埔里國小內躲避,丁○○隔牆喊叫丙○○出面談判,丙○○不從,丁○○竟基於放火之故意,先後將丙○○停放於路旁之車牌號號LBN-○一二號重型機車、甲○○停放於路旁之車牌號G六八-四五二號重型機車、乙○○停放於路旁之車牌號SQS-五○三號輕型機車推倒,再以打火機(未扣案)點火燒燬前揭三部機車,致生公共危險,然後騎乘機車逃逸,嗣由民眾報案後,經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被害人丙○○、甲○○、乙○○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丁○○對於上述事實坦白承認,並經證人丙○○、甲○○、乙○○於警詢、偵訊及證人陳惠文於偵訊時證述屬實,復有南投縣政府消防局第二大隊未成災有損失火災調查報告書一份、現場照片十六張在卷足資佐證。又被告放火燒燬上開機車之地點,位在南投縣埔里鎮○○路上,旁邊有埔里國小,人車往來頻繁等情,亦有前揭現場照片及現場位置圖在卷可參,故被告縱火燒燬前揭機車,顯足以生危害於公共安全。綜上所述,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機車罪。爰審酌被告:⑴酒醉後因故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機車;⑵放火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被害人所受損害之情形;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且已與被害人丙○○、甲○○達成和解(參照卷附之和解書二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一時因酒醉後情緒失控,致觸犯刑法,事後深具悔意,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宣告之教訓,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四年,以啟自新;惟為確實使其有正確之法律觀念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及督促,爰併依法宣告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俾由地方法院檢察署之觀護人予以適當之督促,並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及避免短期自由刑執行所肇致之弊端。至被告持以燒燬上開他人所有機車之打火機,並未扣案,為免將來執行之困難,爰不宣告沒收之。

三、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丁○○當場以鐮刀砍壞告訴人丙○○停放於路旁之車牌號LBN-○一二號重型機車,另涉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棄損壞罪嫌等語。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另涉犯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棄損壞罪,依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丙○○業已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一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原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惟因公訴人認該部分與上開認定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俊杰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五 日

法 官 孫 于 淦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五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
 (放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物罪)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八一號於民國 93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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