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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555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陳鈴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555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10月、1 年4月確定,現在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99年7 月2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投刑簡字第52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857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 月又15日、4 月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13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上揭3 案件(共5 罪),並由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660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投刑簡字第87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73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上揭2 案件(共3 罪),並由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662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其於97年3月24日入監接續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7 月26日以法矯字第0999030889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99年7 月26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633號函所附之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 鈴 香

書 記 官 鄭智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555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