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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投刑簡字第39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陳鈴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審投刑簡字第396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7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甲○○之前科資料應補充為「甲○○前於民國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4年度少調字第386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94年8 月12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執行完畢釋放,並經同法院於94年8 月24日裁定不付審理確定。」;犯罪地點應補充為「臺北縣新莊市○○路不詳網咖店之廁所內」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審酌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分別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及追訴處罰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仍未斷除毒癮,再次施用毒品,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然衡酌施用毒品係屬自戕行為,被告犯罪手段尚屬平和,暨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 鈴 香

書 記 官 鄭智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投刑簡字第396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