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55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555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10月、1 年4月確定,現在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99年7 月2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投刑簡字第52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857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 月又15日、4 月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13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上揭3 案件(共5 罪),並由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660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投刑簡字第87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73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上揭2 案件(共3 罪),並由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662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其於97年3月24日入監接續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7 月26日以法矯字第0999030889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99年7 月26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633號函所附之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