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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26號

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葉峻石

原告
林賢沛
訴訟代理人
張桂真律師
複代理人
呂世駿律師(言詞辯論終結後解除委任)
被告
華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淑麗

許慶堂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又所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係指被告對原告依訴之聲明就某法律關係之請求,向法院為承認者而言,且須於「言詞辯論時」為之,始生訴訟法上認諾之效力(最高法院44年度台上字第84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告訴訟代理人固堅持主張被告已於民國111年7月7日以答辯狀就訴訟標的為認諾,本院依法即應為被告敗訴判決等等(見本院卷第120頁),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已如前述,縱其有以書狀陳稱同意依原告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等語(見本院卷第99頁),亦不能認屬前開法律規定所示之認諾,則原告前開主張顯非可採,本院自不能逕依前開規定為被告敗訴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略以:坐落南投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338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為原告所有。因訴外人即原告之子林柏辰開設藝真精品名店,與被告有生意上往來,原告遂於104年1月15日以系爭不動產設定抵押權與被告(下稱系爭抵押權),以擔保被告對該店間之寄賣貨品價金債權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下稱系爭債權);惟系爭債權業經該店清償而消滅,系爭抵押權則因從屬性亦隨同消滅,其登記之公示外觀與實際之權利狀態即有不符,已侵害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之圓滿行使,原告自得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於111年7月7日以答辯狀陳稱略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系爭債權已結清而不存在,並聲明:被告同意將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三、本院之判斷:

㈠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抵押權為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倘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抵押權即無由存在,而抵押權登記之繼續存在,乃對所有權之圓滿行使構成妨害,抵押人自得基於所有人排除侵害請求權,訴請將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67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82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固有舉證之責任;惟所主張之事實,倘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自認者,則無庸舉證,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第279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系爭不動產為原告所有。原告之子林柏辰開設藝真精品名店,與被告有生意上往來,原告於104年1月15日以系爭不動產設定系爭抵押權與被告,以擔保被告對該店間之系爭債權150萬元;系爭債權業經該店清償而消滅等事實,業經原告以書狀為自認(見本院卷第100頁),應以之為真實;系爭抵押權基於擔保物權之從屬性亦隨同消滅,其設定登記已對原告所有系爭不動產之圓滿行使構成妨害,原告自得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抵押權之設定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峻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抵押物 設定權利範圍 權利人 擔保債權金額(新臺幣) 登記日期與收件字號 1 南投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被告 150萬元 104年1月15日 南普資字第001610號 2 南投縣○○市○○段00000○號建物 全部 被告 150萬元 104年1月15日 南普資字第001610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26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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