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投勞簡字第1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投勞簡字第1號
- 原告
- 張素友
- 訴訟代理人
- 曾崇瑋
- 被告
- 南投縣電氣裝置業職業工會
- 法定代理人
- 李承評
- 被告
- 陳鑾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74年8 月28日加入被告南投縣電氣裝置業職業工會(下稱南投電氣工會),並以被告南投電氣工會為投保單位加保勞、健保,被告南投電氣工會每半年向各個會員收取半年期之會員費新臺幣(下同)900元(150元/月×6個月=900元),及預收半年之勞、健保費用,而負有代原告按月向勞工保險局及中央健康保險局繳納勞、健保費之義務,此等工作係由被告南投電氣工會職員即被告陳鑾英辦理。原告於74年8 月28日以被告南投電氣工會加入勞、健保之投保薪資為6,300 元之級距,嗣不定期調升投保薪資級距,至99年8月1日時,原告之投保薪資已調升為38,200元之級距,嗣原告之投保薪資於100年7月再調升為43,900元之級距,此可由100年7月起至102年6月止,被告南投電氣工會均係以43,900元之級距向原告收取勞、健保費可憑,並有被告南投電氣工會就100年7月起至102年6月止所寄發之常年會費及勞、健保費之繳費通知可稽,且原告均繳納完畢。原告於101年12月31日申請退休,並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老年一次金給付,經勞工保險局計算後發給原告1,700,640元,經原告向勞工保險局查詢其計算式(如附表一所示),始知原告最後之投保薪資竟僅為38,200元,然原告之投保薪資早自100年7月起即調升至43,900元,被告南投電氣工會並未將原告之投保薪資自100年7月起調升至43,900元,即未以原告實際薪資申報投保薪資為原告投保勞工保險,致原告退休時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有誤算情形,因而受有老年一次金給付差額之損害。經原告依實際繳納予被告南投電氣工會之每月勞、健保費計算,原告正確應領之老年一次金給付應為1,828,890元(計算式如附表二所示),則原告受有128,250元(0000000-0000000=128250)之老年一次金給付差額之損害。原告如實繳付勞、健保費用,遭被告南投電氣工會短繳於勞工保險局及中央健康保險局,致受有前揭損害,原告乃於102 年1月2日以存證信函催告被告二人應賠償原告上開差額損失,被告等卻拒絕賠償,僅由被告南投電氣工會於102年1月15日將原告投保薪資前後級距之勞、健保費差額9,948 元逕自匯入原告帳戶,經二相扣抵後,被告尚應賠償原告118,302 元。不論被告陳鑾英未如實繳納勞、健保費用係出於過失或故意,原告南投電氣工會既為被告陳鑾英之僱用人,被告二人均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88條第1項及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2項等規定,連帶賠償原告之損失,此有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69號判決、台北地方法院91年度勞簡上字第33號判決可參;又勞工保險局係於102年1月22日將原告之退休金撥入原告帳戶,依民法第203條及第233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被告二人應自勞工保險局撥款之翌日即102年1月23日起給付遲延利息。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18,302元,及自102年1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南投縣電氣工會辯稱:被告係事先向原告收取43,900元級距之勞保費,再向勞保局申報薪資調整,但勞保局未予核准,如該年度申報薪資調整未通過,工會會在次一年度再提出申報,這是工會向來之慣例,被告於100年6月10日為原告申報薪資調整,但該次未通過,於隔年6 月可以再申報,因原告要申請退休,但後來又說不要,其反反覆覆,被告才於101 年12月為其申報薪資調整,原告所引判決係指有僱傭關係者,與本件兩造間並無僱傭關係之情形不同等語。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被告陳鑾英則以:工會之作業程序是先預收半年期之勞、健保費,會員如有申報薪資調整,工會會提前一個月寄出郵政劃撥單予會員繳費,如果薪資調整未通過,繳費金額會在下期的勞、健報費用中扣除,工會每年只能幫會員向勞保局申報薪資調整一次,分別是在每年的6月、12月。伊於100年5月將下半年度的勞、健保費劃撥單寄予原告繳納,於同年6月10日為原告向勞保局申報薪資調整,但該次申報並未通過,工會持續有幫原告申報薪資調整,故一直向原告收取投保薪資43,900元之勞、健保費,因伊疏忽未在下一期的勞、健保費中扣除差額,原告於辦理退休時發現有9,948 元的勞、健保費差額沒有退還而來找伊,伊才發現忘了退還,即將上開款項退還原告。因原告未提出所得證明,故於101年6月未幫原告向勞保局申報薪資調整,嗣伊於101 年12月為原告向勞保局申報薪資調整,該次始通過等語置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於74年8 月28日加入被告南投電氣工會,並以被告南投電氣工會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由被告南投電氣工會向各會員預收半年期之勞、健保費用後,負責向勞工保險局及中央健康保險局繳納;被告陳鑾英受雇於原告南投電氣工會,負責上開勞、健保費用之收繳業務;原告於99年8月1日至100年6月30日之月投保薪資為38,200元,被告南投電器工會於100年6月27日按月投保薪資43,900元向原告收取100年7月至12月份之勞、健保費各11,850元、7,980元,於101年2月7日按月投保薪資43,900元向原告收取101年1 月至6月份之勞、健保費各12,630元、7,980元,於101年6月29日按月投保薪資43,900元向原告收取101年7月至12月份之勞、健保費各12,630元、7,980元,於101年12月25日按月投保薪資43,900元向原告收取102 年1月至6月份之勞、健保費各13,446元、7,758元;被告南投電氣工會於100年6月10日申報原告月投保薪資由38,200元調整為43,900元,經勞工保險局以無法確認其月薪資總額確有變動,而不予同意,被告南投電氣工會復於101 年12月21日申報原告月投保薪資由38,200元調整為43,900元,經勞工保險局同意,並自102年1月1 日起調整生效;嗣原告向勞工保險局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而辦理退保,經勞工保險局按其退職當月起前3 年之平均月投保薪資37,792元,發給一次請領老年給付45個月,計1,700,640元(計算式如附表一所示);原告發現其100年7月1日至101年12月31日之月投保薪資為38,200 元,被告南投電氣工會卻按月投保薪資43,900元向其收取勞、健保費,致其老年一次金短少170,995元(應為128,250元),遂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給付上開差額,被告南投電氣工會乃將原告投保薪資前後級距之勞、健保費差額9,948 元匯入原告帳戶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被告南投電氣工會繳費通知單、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勞工保險局102 年1月17日保給核字第000000000000號函、草屯郵局第1號存證信函、原告活期儲蓄存款存摺等件為證,並有勞工保險局102年5月7日保承職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二)原告主張其月投保薪資於100年7月由38200元調升為43,900元,被告南投電氣工會自100 年7月起至102年6月止亦按43,900 元之級距向原告收取勞、健保費,然被告卻未按原告實際薪資向勞保局申報薪資調整,致原告退保時受有老年一次金給付差額之損害。被告則辯稱其已於100年6月10日申報原告月投保薪資由38,200元調整為43,900元,然勞保局未予核准,因被告陳鑾英之疏忽未由下期勞健、保費中扣還差額,被告復於101 年12月21日再次申報薪資調整,業經勞保局同意,並自102 年1月1日起生效。是本件應審究者為被告是否未按原告之月投保薪資向勞保局申報薪資調整?原告是否因被告之故意或過失未申報而受有損害?
(三)按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採覈實申報制度,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及第14條之1 規定,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投保單位申報被保險人投保薪資不實者,由保險人按照同一行業相當等級之投保薪資額逕行調整通知投保單位,調整後之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不符時,應以實際薪資為準。該條例課予投保單位與被保險人覈實申報投保薪資之責,故被保險人之薪資總額必須達欲申報之投保薪資等級金額,始得申報調整;至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有關投保單位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投保薪資調整手續者,應處罰鍰之規定,因由職業工會加保之被保險人並非由職業工會所僱用,彼等間並無僱傭關係,自無該法條之適用;又職業工會所屬被保險人之實際月薪資收入總額確已達所申報投保薪資等級金額,投保單位如有應申報調整而未申報之情形致勞工給付受損,應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辦理,此有勞工保險局102年6月14日保承職字第00000000000號函存卷可參。本件被告南投電氣工會已於100年6月10日申報原告月投保薪資由38,200元調整為43,900元,因未提出原告薪資調整前後之收入所得相關資料,而無法確認原告薪資總額確有變動增加,勞保局乃不予同意,是此時並無原告所指被告有未按原告之月投保薪資向勞保局申報薪資調整之情形,惟被告應將溢收之勞、健保費差額退還原告。又被告陳稱工會係於每年向勞保局申報會員薪資調整一次,且被告於101年6月29日亦按月投保薪資43,900元向原告預收102年7月至12月份之勞、健保費,是被告即應於101年6月向勞保局申報原告薪資由38,200元調整為43,900元。然被告遲於101 年12月21日始為原告申報,就此被告南投電器工會辯稱係因原告欲申請退休,但後來又說不要,其反反覆覆,被告始於101 年12月為其申報等語;被告陳鑾英則辯稱係因原告未提出所得證明,故未於101年6月向勞保局申報薪資調整等語。然被告二人所述未申報之原因未盡相符,且既然如此,何以仍於102年6月29日按月投保薪資43,900元向原告預收102年7月至12月份之勞、健保費,又原告既然有退休打算,理應儘速申報調整才是,以免其請領老年給付時受有損失,再原告亦未提出所得證明,被告仍於101 年12月21日向勞保局申報原告薪資調整,是被告二人上開辯解均非可採。被告南投電氣工會既按月投保薪資43,900元向原告收取102年7月至12月份之勞、健保費,自有為原告申報薪資調整之義務,本件雖無證據證明被告未於101年6月提出申報係出於故意,然亦難辭其過失之責。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侵權行為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及因此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若其行為並無故意或過失,或絕無損害發生,即無賠償之可言(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363 號判例要旨參照)。本件被告固有於101年6月向勞保局申報原告薪資調整之義務,然仍須經勞保局審核被保險人即原告薪資是否確有變動增加而為同意與否之決定,且調整後之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不符時,仍應以實際薪資為準,有如前述。是被告縱於101年6月申報原告薪資調整,勞保局亦未必同意,且原告亦未證明其實際所得確已達所申報投保薪資等級金額,即難認其101年7月至12月之實際薪資已達43,900元之級距,而受有一次請領老年給付差額之損失。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88條第1項及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2項等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其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之差額損失118,302元及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附表一: 金額單位:新臺幣│├────────────────┬─────┬─────┬──────┬────┤│投保區間 │投保薪資 │勞保自付額│健保自付額 │投保月份│├────────────────┼─────┼─────┼──────┼────┤│99年2月1日至99年7月31日 │34,800元 │ │ │6個月 │├────────────────┼─────┼─────┼──────┼────┤│99年8月1日至99年12月31日 │38,200元 │ │ │5個月 │├────────────────┼─────┼─────┼──────┼────┤│100年1月1日至101年12月31日 │38,200元 │41,184元 │25,032元 │24個月 │├────────────────┼─────┼─────┼──────┼────┤│102年1月1日至102年1月31日 │43,900元 │ 2,241元 │ 1,293元 │1個月 │├────────────────┴─────┴─────┴──────┴────┤│1.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平均月投保金額:37,792元 ││ 計算式:(34800 ×6/12+38200 ×29/12+43900 ×1/12)3 年=37792 ││2.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應領回金額:1,700,640元 ││ 計算式:37792(平均投保金額)×45(給付基數)=0000000 │└────────────────────────────────────────┘┌────────────────────────────────────────┐│附表二: 金額單位:新臺幣│├────────────────┬─────┬─────┬──────┬────┤│投保區間 │投保薪資 │勞保自付額│健保自付額 │投保月份│├────────────────┼─────┼─────┼──────┼────┤│99年2月1日至99年7月31日 │34,800元 │ │ │6個月 │├────────────────┼─────┼─────┼──────┼────┤│99年8月1日至100年6月30日 │38,200 元 │ │ │11個月 │├────────────────┼─────┼─────┼──────┼────┤│100年7月1日至102年1月31日 │43,900 元 │39,351元 │25,232元 │19個月 │├────────────────┴─────┴─────┴──────┴────┤│1.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平均月投保金額:40,642元 ││ 計算式:(34800 ×6/12+38200 ×11/12+43900 ×19/12)3 年=40642 ││2.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應領回金額:1,828,890元 ││ 計算式:40642(平均投保金額)×45(給付基數)=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