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投簡字第482號
- 原告
- 謝豐聖
- 訴訟代理人
- 謝孟龍
- 被告
- 傑斯特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詔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3,2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3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原告取得系爭支票是原告哥哥即訴外人謝孟龍表示被告要週轉,跟原告借錢,而訴外人葉信旻與謝孟龍是朋友,葉信旻是被告的股東,原告即交付現金,但系爭支票經提示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抗辯略以:兩造間並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系爭支票並非被告簽發予原告,被告亦不同意葉信旻開立系爭支票,被告業因葉信旻涉嫌盜取被告公司大小章偽造有價證券等違法行為提起刑事告訴在案,並經葉信旻自承簽署切結書為證,則系爭支票係由葉信旻以盜用被告公司大小章所偽造,被告不負票據責任,況原告並未證明其係善意取得系爭支票,或證明其取得系爭支票係以相當之對價取得,原告係自謝孟龍處取得系爭支票,原告應證明取得系爭支票有以相當對價取得,否則即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或優於前手之權利;原告取得系爭支票並非由被告直接向原告為票貼借貸,係由謝孟龍交付取得,原告僅係名義上之債權人,原告主張該票貼之債權債務為真實,自應就借貸期限、約定利率、資金來源等為舉證,況謝孟龍亦已與葉信旻就系爭支票達成債權債務之協商協議,葉信旻亦已依約定為債務清償之義務,則原告取得系爭支票並無合法權益,係屬惡意取得,自不能任意請求被告履行給付票款之義務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之系爭支票,經提示後因存款不足遭退票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份為證,被告並未爭執系爭支票之真正,僅係抗辯遭盜用,是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上訴人既承認系爭本票發票人欄下之印章為其所有,則就該印章係被盜用之事實,自應由其舉證證明(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300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抗辯其大小章係被葉信旻盜用,並提出葉信旻簽立之切結書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53頁),而前開切結書固記載「緣傑斯特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110年間整修辦公室,委託切結人代為保管傑斯特有限公司之支票簿及印鑑章(台灣企銀),....一、切結人當初係未經楊詔傑先生同意擅自用印簽發支票」等語,然被告法定代理人又於本院時陳述:葉信旻拿假公文騙其的錢,其沒有查證真假,他一直說錢不夠,有開幾張給他;其將支票簿、印章放在桌上,說其不敢開,葉信旻說他開他負責,其沒有記葉信旻在其面前蓋了幾張票,其記得很多張,那時候都沒有跳票等語(見本院卷第86頁至第87頁),已與上開切結書所載支票簿及印章係被告交付葉信旻保管一節不符,且由葉信旻自行簽發之票據亦未跳票,顯非本件系爭支票簽發之情形,而系爭支票上之印文既為真正,被告復無法舉證印章係遭盜用,自仍應對原告負票據責任。
(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票據法第13、14條分別定有明文。且如票據債務人主張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或詐欺,或係以無對價或以不相當對價取得時,則應由該債務人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1540號判例、85年度台上字第28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抗辯原告係惡意取得、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系爭支票等,應由被告負舉證之責,惟此部分未見被告為任何之舉證,自難為被告有利之認定;且票據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被告又稱原告應就借貸期限、約定利率、資金來源等為舉證,亦與票據為無因證券之性質不合,亦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暨舉證,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另為衡平被告之利益,爰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200元(即裁判費3,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由被告負擔。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 票 日 付 款 人 票 號 票面金額(新臺幣) 提 示 日 1 111年6月20日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投分行 AK0000000 30萬元 111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