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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埔小字第13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許慧珍

原告
陳柏雅
被告
潘宏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埔簡附民字第19號),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

二、本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又被告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

㈡經查,被告於民國113年8月14日言詞辯論時表示同意認諾原告之請求,堪認被告已就原告本件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全部為認諾,依前開規定,自應本於其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毋庸另行審酌其他事證。從而,原告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錢給付及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四、又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庸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併此敘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3年度埔小字第133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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