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6年度員簡字第8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簡字第84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巫琨瑞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彰化縣政府請求變更地目編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17日本院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簡字第84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彰化縣政府請求變更地目編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17日本院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