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4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6年度員簡字第84號

確認界址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陳怡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簡字第84號

抗告人
即原告
巫琨瑞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彰化縣政府請求變更地目編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17日本院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法   官 陳怡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員林簡易庭106年度員簡字第84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界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