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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簡字第301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丁兆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員簡字第301號

原告
賴志忠
原告
蔡素幸
原告
賴柯惠娟
原告
葉里華
原告
賴彰州
原告
賴劉日
原告
賴銘鴻
原告
劉賴碧珍
原告
朱虹霏
原告
賴家妤
上列10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被告
賴美燕 住高雄市○○區○○○○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

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就其為抵押權人之如附表所示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坐落在彰化縣大村鄉大庄段1311、1311-1、1311-2、1311-3、1311-4、1311-5、1311-6、1316、1316-1、1316-2、1316-3、1316-4、1325地號土地,業經鈞院以99年度244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102年度上字第559號民事判決分割共有物確定;原告賴志忠分割取得同段1316-1地號土地,原告蔡素幸、賴柯惠娟、葉里華分得同段1316、1316-2、1316-3、1316-4地號土地並保持共有,原告賴漳州、賴劉日分得同段1311-1地號土地並保持共有,原告賴銘鴻分得1311-2地號土地,原告劉賴碧珍分得同段1311-3地號土地,原告朱虹霏分得1311-4地號土地,原告賴家妤取得同段1311-5、1311-6地號土地。上開確定判決並命原告等賴志忠應給付被告補償金新臺幣(下同)2萬5,409元、原告蔡素幸、賴柯惠娟、葉里華各應給付被告2萬6,358元、原告賴漳州應給付被告1萬5,902元、原告賴劉日應給付被告3,957元、原告賴銘鴻應給付被告4,785元、原告劉賴碧珍應給付被告2,762元、原告朱虹霏應給付被告2,162元、原告賴家妤應給付被告4,342元(1311-5地號土地2,145元、1311-6地號土地2,197元),上開補償被告之金額,亦均經各原告於民國109年9月2日分別以109年度存字第958、959號提存書提存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提存所在案。原告賴志忠等10人既以提存方式清償對被告之給付補償金之義務,被告自應將因分割上開土地並設定補償金擔保之如附表所示之法定抵押權登記塗銷,俾便各原告處分其所有之土地等語。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請求被告塗銷抵押權之登記。並聲明:被告應就其為抵押權人之如附表所示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作何答辯或爭執。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按抵押權之設定在擔保債權之履行,故為從屬於主債權之權利,依主債權而存在,除有民法第145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外,亦於主債權因清償、抵銷、免除等原因全部消滅時,隨之歸於消滅,而就民法第870條規定規定,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之明文,尤可見抵押權與主債權不可分之從屬特性,最高法院著有69年度台上字第5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㈡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上開土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戶籍謄本、本院101年12月28日99年度訴字第244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10月7日102年度上字第559號確定民事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958號、959號提存書等件為證。經查,原告等10人既已依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字第559號確定判決,將應給付被告之分割土地補償金以提存之方式辦理,則被告對原告等10人之補償金債權業已消滅,又被告如附表所示之法定抵押權亦因主債權(補償金債權)消滅而無所依附,則如附表所示之各抵押權已消滅,應無疑義。本院亦命原告等10人就上開確定判決內容,陳報各原告應給付被告補償金金額,經原告等10人於109年11月6日陳報到院,經本院覆核無誤。從而,被告為抵押權人如附表所示之各抵押權既早已消滅,被告即僅負有塗銷抵押權登記之義務而已,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之各抵押權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就原告勝訴部份,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本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惟按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之判決確定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成立者,視為自其確定或成立時,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係命被告應將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性質上係命被告為一定之意思表示,揆諸前開說明,於判決確定時無待執行即視為已為其意思表示,是本院自毋須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 【附表】 │├───┬──────┬────┬───────┬─────┬────┬──┬────────┤│不動產│地號、面積 │所有權人│抵押權設定登記│擔保債權總│抵押權人│設定│債權額比例 ││種類 │ │暨權利範│收件年期、設定│金額(新臺│ │義務│ ││ │ │圍 │權利範圍 │幣元) │ │人 │ ││ │ │ │ │ │ │ │ │├───┼──────┼────┼───────┼─────┼────┼──┼────────┤│土地 │彰化縣大村鄉│賴添富、│107年員資字第 │賴漳州: │賴美燕 │賴漳│賴漳州: ││ │大庄段1311-1│全部 │081260號、全部│306萬1,380│ │州、│2461/473785 ││ │地號;面積32│ │ │賴劉日: │ │賴劉│賴劉日: ││ │7.48平方公尺│ │ │76萬5,327 │ │日 │51680/0000000 │├───┼──────┼────┼───────┼─────┼────┼──┼────────┤│土地 │彰化縣大村鄉│賴珮珊、│107年員資字第 │92萬1,275 │賴美燕 │賴銘│186632/00000000 ││ │大庄段1311-2│全部 │081260號、全部│ │ │鴻 │ ││ │地號;面積83│ │ │ │ │ │ ││ │.69平方公尺 │ │ │ │ │ │ │├───┼──────┼────┼───────┼─────┼────┼──┼────────┤│土地 │彰化縣大村鄉│賴珮珊、│107年員資字第 │53萬1,821 │賴美燕 │劉賴│107734/00000000 ││ │大庄段1311-3│全部 │081260號、全部│ │ │碧珍│ ││ │地號;面積49│ │ │ │ │ │ ││ │.88平方公尺 │ │ │ │ │ │ │├───┼──────┼────┼───────┼─────┼────┼──┼────────┤│土地 │彰化縣大村鄉│賴珮珊、│107年員資字第 │40萬9,212 │賴美燕 │朱虹│41449/0000000 ││ │大庄段1311-4│全部 │081260號、全部│ │ │霏 │ ││ │地號;面積38│ │ │ │ │ │ ││ │.45平方公尺 │ │ │ │ │ │ │├───┼──────┼────┼───────┼─────┼────┼──┼────────┤│土地 │彰化縣大村鄉│賴家妤、│107年員資字第 │41萬2,947 │賴美燕 │賴家│83654/00000000 ││ │大庄段1311-5│全部 │081260號、全部│ │ │妤 │ ││ │地號;面積38│ │ │ │ │ │ ││ │.75平方公尺 │ │ │ │ │ │ │├───┼──────┼────┼───────┼─────┼────┼──┼────────┤│土地 │彰化縣大村鄉│賴家妤、│107年員資字第 │42萬2,907 │賴美燕 │賴家│85672/00000000 ││ │大庄段1311-6│全部 │081260號、全部│ │ │妤 │ ││ │地號;面積39│ │ │ │ │ │ ││ │.55平方公尺 │ │ │ │ │ │ │├───┼──────┼────┼───────┼─────┼────┼──┼────────┤│土地 │彰化縣大村鄉│蔡素幸 │107年員資字第 │蔡素幸: │賴美燕 │蔡素│蔡素幸: ││ │大庄段1316地│1/3 │081270號、全部│450萬5,944│ │幸、│256993/00000000 ││ │號;面積401.│賴柯惠娟│ │賴柯惠娟:│ │賴柯│賴柯惠娟: ││ │18平方公尺 │1/3 │ │450萬5,944│ │惠娟│256993/00000000 ││ │ │葉里華 │ │葉里華: │ │、葉│葉里華: ││ │ │1/3 │ │450萬5,944│ │里華│0000000/0000000 ││ │ │ │ │ │ │ │55 │├───┼──────┼────┼───────┼─────┼────┼──┼────────┤│土地 │彰化縣大村鄉│賴志忠、│107年員資字第 │434萬3,570│賴美燕 │賴志│495464/00000000 ││ │大庄段1316-1│全部 │081270號、全部│ │ │忠 │ ││ │地號;面積40│ │ │ │ │ │ ││ │1.06平方公尺│ │ │ │ │ │ │├───┼──────┼────┼───────┼─────┼────┼──┼────────┤│土地 │彰化縣大村鄉│蔡素幸 │107年員資字第 │蔡素幸: │賴美燕 │蔡素│蔡素幸: ││ │大庄段1316-2│1/3 │081270號、全部│450萬5,944│ │幸、│256993/00000000 ││ │地號;面積44│賴柯惠娟│ │賴柯惠娟:│ │賴柯│賴柯惠娟: ││ │9.11平方公尺│1/3 │ │450萬5,944│ │惠娟│256993/00000000 ││ │ │葉里華 │ │葉里華: │ │、葉│葉里華: ││ │ │1/3 │ │450萬5,944│ │里華│0000000/0000000 ││ │ │ │ │ │ │ │55 │├───┼──────┼────┼───────┼─────┼────┼──┼────────┤│土地 │彰化縣大村鄉│蔡素幸 │107年員資字第 │蔡素幸: │賴美燕 │蔡素│蔡素幸: ││ │大庄段1316-3│1/3 │081270號、全部│450萬5,944│ │幸、│256993/00000000 ││ │地號;面積44│賴柯惠娟│ │賴柯惠娟:│ │賴柯│賴柯惠娟: ││ │9.12平方公尺│1/3 │ │450萬5,944│ │惠娟│256993/00000000 ││ │ │葉里華 │ │葉里華: │ │、葉│葉里華: ││ │ │1/3 │ │450萬5,944│ │里華│0000000/0000000 ││ │ │ │ │ │ │ │55 │├───┼──────┼────┼───────┼─────┼────┼──┼────────┤│土地 │彰化縣大村鄉│蔡素幸 │107年員資字第 │蔡素幸: │賴美燕 │蔡素│蔡素幸: ││ │大庄段1316-4│1/3 │081270號、全部│450萬5,944│ │幸、│256993/00000000 ││ │地號;面積19│賴柯惠娟│ │賴柯惠娟:│ │賴柯│賴柯惠娟: ││ │0.15平方公尺│1/3 │ │450萬5,944│ │惠娟│256993/00000000 ││ │ │葉里華 │ │葉里華: │ │、葉│葉里華: ││ │ │1/3 │ │450萬5,944│ │里華│0000000/0000000 ││ │ │ │ │ │ │ │55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簡字第301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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