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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員簡字第297號

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陳弘仁

原告
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滿唐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員簡字第297號給付管理費理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元,及自民國97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簽訂大樓管理服務契約,自民國96年12月1日起至97年11月30日止由原告負責被告位於彰化市○○路○段692巷20號之大樓管理服務,惟97年6、7月份管服務費新台幣(下同)14萬元迄未清償,故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14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業據原告提出契約書、存證信函等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規定視同自認,自堪認為真實。從而,原告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應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本院爰依職權宣告得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員林簡易庭97年度員簡字第297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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