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7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77號
- 原告
- 陳品均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 代表人
- 張璠(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計畫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查本件因屬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0年6月22日北城開字第0000000000號函併同文號處分書所處罰鍰新台幣(下同)6萬元部分而涉訟,是本件爭訟之數額在40萬元以下罰鍰,依99年5月1日施行之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應依簡易訴訟程序進行之。又本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101年1月30日繫屬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88號,於100年11月1日修正之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且被告所在地在新北市板橋區,業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01年10月22日依101年9月6日施行之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101年度簡字第88號裁定移送本院行政訴訟庭管轄,先予敘明。
二、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三、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01年2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該裁定前已於101年2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原告雖經就本案聲請訴訟救助,然此亦經本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1年度救字第23號裁定聲請駁回,經原告提起抗告後,復已遭最高行政法院於101年9月27日裁定抗告駁回確定,而原告逾期於該駁回訴訟救助裁定確定後迄今亦於相當時日仍未補正繳納,此有本院及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查詢未繳費之資料供憑,是原告本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