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50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506號
- 原告
- 簡千翔
- 原告
- 陳賽珍
- 被告
-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 代表人
- 李應當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合併請求賠償之訴等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被告賠償合計新台幣80萬元及請求撤銷等訴訟(見本院卷第171至191頁),顯示上開金額逾40萬元,非屬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所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或同法第237條之2所規定之交通裁決事件,自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且被告機關所在地為新北市樹林區,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見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本件原告起訴程序容有不合規定事項,於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確定後,即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卓辦,併此指明。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