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86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869號
- 原告
- 蔡盛中
- 被告
-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 代表人
- 蘇福智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108年 11月22日北市裁催字第22-AFU09839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段00號7-8樓、而原告之住居所在地則為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12樓及違規行為地亦在臺北市信義路5段,均非屬本院管轄之轄區,此有原告起訴狀、原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及被告之裁決書在卷足憑,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及第237條之2 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