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2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監簡字第15號

請求返還普通掛號回執收據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陳伯厚

原告
謝清彥 現於臺東縣○○鄉○○村000號
被告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代表人
劉明彰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普通掛號回執收據事件,經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依第111條規定提起之訴訟,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二分之一。」;再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定,而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規定,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6月20日以111年度監簡字第15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業於111年6月28日合法送達,此有本院行政訴訟庭送達證書1紙(見本院卷第65頁)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此亦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5-77頁、第83頁)在卷足憑,是原告本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98條第1項、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伯厚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監簡字第15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普通掛號回執收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