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60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608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威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26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威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威穎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 年8 月確定,於民國98年1 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 年6 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威穎前因: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030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5萬元與有期徒刑1 年,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年10月併科罰金15 萬 元,嗣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3768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067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47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801 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確定,上開㈠妨害自由部分與㈡㈢㈣各罪經本院以98年度聲減字第105 號裁定減刑,並與㈠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有期徒刑5 年部分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年8 月確定,嗣於98年1 月13日起入監執行上開罪刑,且預計縮短刑期至10 1年11月29日期滿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