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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8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吳佳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81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銘敦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312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李銘敦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

一、李銘敦前因竊盜及贓物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分別以94年度易字第88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及以94年度桃簡字第19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二罪接續執行,於民國96年5 月20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本案構成累犯)。仍未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9年4 月27日凌晨某時,攜帶其所有客觀上具危險性,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可供兇器使用之老虎鉗1 支,前往王仲仁所經營位於臺北縣樹林市(已改制為新北市樹林區○○○街1 段279 巷1 號之工廠,以前開老虎鉗1 支破壞具有防盜功能而屬安全設備之鐵窗後,踰越入內(毀損及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部分均未據告訴),竊取王仲仁所有之馬達5 顆(價值共計約新臺幣4 萬元),得手後離去,並將所竊之馬達載往三峽大埔地區某資源回收場變賣,變賣所得供己花用。嗣因王仲仁發現馬達失竊,報警處理,經警前往採證,發覺現場地面留有煙蒂一枚,經送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已改制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下同)進行DNA 型別鑑定,鑑定結果與李銘敦之DNA-STR 型別相符,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迭據被告李銘敦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王仲仁於警詢中證述之失竊情節相符,復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99年6 月7 日北縣警鑑字第0990089037號鑑驗書、證物清單及勘察採證同意書各1 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至堪認定。

二、按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足資參照)。本件被告持以行竊之老虎鉗1 支雖未扣案,然參酌被告可持該老虎鉗破壞鐵窗之情,顯見該老虎鉗極為堅硬銳利,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自屬兇器無訛。又刑法第321 條第1項第2 款所謂安全設備,係指依社會通常觀念足認為防盜之設備而言,鐵窗因具有防盜功能,應屬安全設備(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547 號、45年台上字144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又被告有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據,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之財物價值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被告持以行竊之老虎鉗1 支並未扣案,且業經被告丟棄,亦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為免日後執行之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淑壬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吳佳穎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81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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