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01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013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呂建隆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建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建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於民國97年12月1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 年7 月1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㈠96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0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97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4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24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58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97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8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前開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631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㈡9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48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85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分別以98年度上訴字第2047號判決、98年度台上字第446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534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嗣於97年12月1 日起入監接續執行上開罪刑,且預計縮短刑期至101 年3月21日期滿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