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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129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方祥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129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明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明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明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楊明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方祥鴻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129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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