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5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明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明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明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7 月確定,於民國99年7 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1 月4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楊明德㈠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906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884號駁回上訴確定;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4274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上開3 罪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73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 月確定。㈡另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191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806號、最高法院以100 年度臺上字第605 號駁回上訴確定;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1097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3 罪嗣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612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受刑人自99年7 月15日入監執行,上開㈠、㈡之刑經接續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7 月,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3 年2 月1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 年1 月1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1 月4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