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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14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鄭水銓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1149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蕭振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百零一年度速偵字第三五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蕭振源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或補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一)犯罪事實欄一第一行至第二行「蕭振源於民國九十六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七三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蕭振源於民國九十六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七三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嗣經同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00二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日」。

(二)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應補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一份,犯罪現場暨扣案物品照片二張」。

二、核被告蕭振源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述之刑案執行情形,於一百年十二月二十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於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素行、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財物之價值,犯罪所生危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檢察官雖具體求刑有期徒刑六月,惟審酌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均能坦承犯行,且財物業已發還被害人,犯罪所得利益尚非甚鉅,本院認量處前開之刑,已足懲戒其犯行,求刑意旨,毋寧過重,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 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1年度速偵字第358號被 告 蕭振源 男 44歲(民國○○年○月○○日生)住新北市○○區○○路20巷4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振源於民國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1738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以96年度易字第2039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10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 96年度簡字第353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以 96年度簡字第330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以 96年度簡字第621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確定、以96年訴字第321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6月確定,上開各罪嗣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於100年 5月3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嗣於100年12月20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詎其仍不知悛悔,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1年1月14日23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4段262號全家便利商店,徒手竊取由該店店長潘宜均所管領之白蘭氏冰糖燕窩禮盒2盒(價值共計新臺幣2,780元),得手後未結帳即行離去,嗣於翌(15)日13時2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3段88號前,為警查獲,始悉上情。

二、案經潘宜均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蕭振源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潘宜均於警詢時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爰請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1件在卷可憑,仍不知悔改一而再犯,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等一切情況,從重量處有期徒刑6月,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鄭水銓

書記官 莊依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檢 察 官 溫雅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書 記 官 蔡靜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149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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