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89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劉安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1894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石明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毒偵字第 832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石明華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貳捌零伍公克)沒收銷燬,其外包裝袋壹只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惟更正、補充如下:

(一)犯罪事實欄一、被告之前案紀錄補充、更正為:「石明華(一)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 2次經觀察、勒戒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分別於民國88年5月12日、同年8月 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署檢察官以88年度偵字第6977號、第73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88年毒聲字第246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0年 4月 7日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翌日釋放出所,並經同法院以 88年度易字第151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89年7 月24日判決確定。(二)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224 號刑事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於94年9 月19日判決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541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4 月,於94年10月12日判決確定,上開施用、持有毒品罪部分,嗣經同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417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4 月、2 月,並與竊盜罪部分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於98年8 月26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迨於99年2 月2 日觀護期滿視為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

(二)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編號四之「扣案之安非他命 1小包」更正為:「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 1包(驗餘淨重0.2805公克)」。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石明華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上述之刑事科刑及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本院審酌被告施用毒品,足以戕害其身心,滋生其他犯罪,惡化治安,嚴重損及公益,且被告前曾犯施用毒品罪,業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並屢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仍未戒斷其施用毒品之惡習,竟再為本件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不思悔改,惟其施用毒品行為於本質上係屬自我戕害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應屬較低,及其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2805公克)屬第二級毒品,且係本件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惟鑑驗耗罄之毒品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又其外包裝袋 1只係用於包裹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防其裸露、潮濕,便於攜帶施用,且為被告所有,此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 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3條第2項、第18條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以 87年度偵字第17486號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劉 安 榕

書記官 陳 盈 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894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