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6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五一四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藍雅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五一四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一0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淨重肆點伍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二次經依台灣台北及士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台灣台北及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以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七四八六號及同年八月七日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九七七號處分不起訴確定。詎又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起至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下午六時止,在台北市大同區○○○路○段等處連續多次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為警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在台北市○○○路、重慶北路路口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淨重四點五二公克)。

二、案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對於在右揭時地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事實坦承不諱,且其經警查獲後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台北市立療養院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煙毒尿液檢驗報告書及法務部調查局八十九年二月九日(八九)000000000號鑑驗通知書各一件在卷可參,又扣案之結晶一包確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淨重四點五二公克),亦有前開法務部調查局鑑驗通知書附卷足稽,再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二次經依台灣台北及士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台灣台北及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以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七四八六號及同年八月七日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九七七號、第七三0八號處分不起訴確定等情,復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七四八六號及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八年偵字第六九七七、第七三0八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參,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論以連續犯,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時所受之刺激及其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危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淨重四點五二公克)為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學玨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藍 雅 清

書記官 陳 瑞 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五一四號於民國 89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