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750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7501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周暉恩
吳忠穎
蕭廷羲(原名蕭化鈞)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1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第叁項、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姓名「蕭化鈞」之記載,皆應更正為「蕭廷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第3 項、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姓名「蕭化鈞」之記載,顯係「蕭廷羲」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皆更正為「蕭廷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陳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