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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7501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陳佳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7501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周暉恩

      吳忠穎

      蕭廷羲(原名蕭化鈞)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1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第叁項、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姓名「蕭化鈞」之記載,皆應更正為「蕭廷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第3 項、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姓名「蕭化鈞」之記載,顯係「蕭廷羲」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皆更正為「蕭廷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7501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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