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5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158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輝雄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輝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 2項定有明文。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輝雄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於民國99年 4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5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王輝雄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分別以96年度上訴字第4681號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175 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又15日、4 月又15日、2 月、2 月、3 月、3 月又15日、3 月又15日,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1582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164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於98年4 月24日判決確定、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158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99年5 月31日判決確定,上開2 罪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1653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9年度簡字第2688號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易字第1095號刑事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5 月、8 月,先後於99 年5月18日、100 年1 月3 日判決確定,上開2 罪嗣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553 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確定在案,並接續執行,刑期起算日期為99年4 月9 日,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1 年10月2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6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1 年9 月22日,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5 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10109497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