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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987 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張誌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 年度聲字第987 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簡信安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受刑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13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信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信安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 年3 月15日確定,於民國97年4 月16日送監執行,聲請人以受刑人簡信安業經法務部於101 年3月3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聲請在其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簡信安於97年間①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68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減刑為3 月確定;②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205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減刑為3 月15日確定;③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6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④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840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⑤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936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⑥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62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632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⑧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04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

⑨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62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31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⑪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440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⑫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417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⑬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56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⑭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80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共2 罪);上開判決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4562號裁定,就①②案件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5 月15日確定,就③至⑩案件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4 年2 月確定,就⑪至⑭案件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1 年8 月確定,並先後接續執行,自97年4 月16日起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03 年7 月1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5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 年5 月22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3 月3 日法授矯字第1010104859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誌洋

書記官 張桐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987 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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