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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230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俞秀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230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蕭明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明忠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四、五、七、八、九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明忠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故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固得定其應執行之刑,惟以裁判確定前所犯為前提,故於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惟在該日期之後之數罪,其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依前述法則處理,最高法院98年度臺非字第3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再按數罪併罰,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臺抗字第367 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蕭明忠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一、二、四、五、七、八、九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100 年度簡字第8716號、101 年度易字第161 號、100 年度易字第4383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四、五、七、八、九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三部分,其犯罪時間為民國100 年3 月18日,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1797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於100 年7 月4 日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則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三所示案件犯罪時間既係於前揭判決確定日前,依上開法條暨判例意旨說明,自應與上揭確定判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尚不得與本件附表編號一、二、四、五、七、八、九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此部分聲請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六部分,其犯罪時間為97年7 月3日,惟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妨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2842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於99年9 月6 日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則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六所示案件犯罪時間既係於前揭判決確定日前,依上開法條暨判例意旨說明,自應與上揭確定判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尚不得與本件附表編號一、二、四、五、七、八、九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此部分聲請尚有未合,亦應予駁回。至待本件裁定確定後,則本院前以100 年度易字第4383號刑事簡易判決所定附表編號三至九所示案件之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4月,依上說明,即當然失效,併此指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俞秀美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竊盜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 月,如│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10月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1,000 元折算1 │                │                │
│              │日。            │                │                │
├───────┼────────┼────────┼────────┤
│犯罪日期(民國│100 年10月17日  │100 年8 月15日  │100 年3 月18日  │
│)            │                │                │                │
├──┬────┼────────┼────────┼────────┤
│偵查│機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機關│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及案├────┼────────┼────────┼────────┤
│號  │案號    │100 年度毒偵字第│100 年度偵字第31│100 年度偵字第27│
│    │        │7219號          │821號           │492號           │
├──┼────┼────────┼────────┼────────┤
│最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後  ├────┼────────┼────────┼────────┤
│事  │案號    │100 年度簡字第87│101 年度易字第16│100 年度訴易字第│
│實  │        │61號            │1 號            │4383號          │
│審  ├────┼────────┼────────┼────────┤
│    │判決日期│100 年12月27日  │101 年2 月15日  │101 年3 月13日  │
├──┼────┼────────┼────────┼────────┤
│確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定  ├────┼────────┼────────┼────────┤
│判  │案號    │100 年度簡字第87│101 年度易字第16│100 年度訴易字第│
│決  │        │61號            │1 號            │4383號          │
│    ├────┼────────┼────────┼────────┤
│    │確定日期│101 年1 月17日  │101 年3 月13日  │101 年4月24日   │
├──┼────┴────────┴────────┼────────┤
│備  │                                            │編號三至九定應執│
│註  │                                            │行有期徒刑2 年4 │
│    │                                            │月              │
└──┴──────────────────────┴────────┘
┌───────┬────────┬────────┬────────┐
│  編號        │      四        │      五        │      六        │
├───────┼────────┼────────┼────────┤
│  罪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8 月    │
├───────┼────────┼────────┼────────┤
│犯罪日期(民國│100 年9 月9 日  │100 年10月10日  │97年7 月3 日    │
│)            │                │                │                │
├──┬────┼────────┼────────┼────────┤
│偵查│機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機關│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及案├────┼────────┼────────┼────────┤
│號  │案號    │100 年度偵字第27│100 年度偵字第27│100 年度偵字第27│
│    │        │492號           │492號           │492號           │
├──┼────┼────────┼────────┼────────┤
│最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後  ├────┼────────┼────────┼────────┤
│事  │案號    │100 年度訴易字第│100 年度訴易字第│100 年度訴易字第│
│實  │        │4383號          │4383號          │4383號          │
│審  ├────┼────────┼────────┼────────┤
│    │判決日期│101 年3 月13日  │101 年3 月13日  │101 年3 月13日  │
├──┼────┼────────┼────────┼────────┤
│確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定  ├────┼────────┼────────┼────────┤
│判  │案號    │100 年度訴易字第│100 年度訴易字第│100 年度訴易字第│
│決  │        │4383號          │4383號          │4383號          │
│    ├────┼────────┼────────┼────────┤
│    │確定日期│101 年4月24日   │101 年4月24日   │101 年4月24日   │
├──┼────┴────────┴────────┴────────┤
│備註│編號三至九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                            │
└──┴───────────────────────────────┘
┌───────┬────────┬────────┬────────┐
│  編號        │      七        │      八        │      九        │
├───────┼────────┼────────┼────────┤
│  罪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7 月    │
├───────┼────────┼────────┼────────┤
│犯罪日期(民國│100 年10月8日   │100 年10月8 日  │100 年10月10日  │
│)            │                │                │                │
├──┬────┼────────┼────────┼────────┤
│偵查│機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機關│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及案├────┼────────┼────────┼────────┤
│號  │案號    │100 年度偵字第27│100 年度偵字第27│100 年度偵字第27│
│    │        │492號           │492號           │492號           │
├──┼────┼────────┼────────┼────────┤
│最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後  ├────┼────────┼────────┼────────┤
│事  │案號    │100 年度訴易字第│100 年度訴易字第│100 年度訴易字第│
│實  │        │4383號          │4383號          │4383號          │
│審  ├────┼────────┼────────┼────────┤
│    │判決日期│101 年3 月13日  │101 年3 月13日  │101 年3 月13日  │
├──┼────┼────────┼────────┼────────┤
│確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定  ├────┼────────┼────────┼────────┤
│判  │案號    │100 年度訴易字第│100 年度訴易字第│100 年度訴易字第│
│決  │        │4383號          │4383號          │4383號          │
│    ├────┼────────┼────────┼────────┤
│    │確定日期│101 年4月24日   │101 年4月24日   │101 年4月24日   │
├──┼────┴────────┴────────┴────────┤
│備註│編號三至九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230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