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64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642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孫雯霞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6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孫雯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雯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民國100年5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0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一)受刑人孫雯霞前因幫助持有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9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二)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46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三)再因轉讓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緝字第1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四)其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52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五)又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25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嗣前開(一)、(二)、(三)所示4罪,及(四)至(五)所示2罪,分別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525號、100 年度聲字第543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8月確定。受刑人於100年5 月11日入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2年6月1 日,因累進縮刑40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2年4月22日,現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0月5日法授矯字第10101168331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