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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912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吳金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912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志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77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志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並於民國100 年10月7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 年12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志勝前⑴於99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1025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且得易科罰金,上訴後,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上字第215 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復⑵於100 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8637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且得易科罰金確定;及因⑶於100 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145 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上開⑵及⑶二案件復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19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另⑷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6577號刑事判決處拘役40日且得易科罰金確定,並與上開案件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0年10月7 日入監執行前揭罪刑,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2 年3 月6 日,累進縮刑12日(見板橋地檢署執行卷宗第2 頁名冊記載),預計縮短刑期至102 年2 月22日期滿(假釋後尚須執行前述⑷妨害自由案件之拘役40日),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12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且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洵為正當。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吳金芳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912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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