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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字第254號

妨害自由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王綽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審簡字第254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明祥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百零二年度偵字第一六五九五號),本院受理後(一百零二年度審易字第七九七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僭行公務員職權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乙○○㈠前於民國八十九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四五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七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三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㈡復於八十九年至九十年間因偽造有價證券、妨害自由、竊盜、侵占、施用毒品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三九號裁定減刑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年六月確定,前揭應執行有期徒刑七月、十年六月接續執行,於一百年三月三十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交付保護管束,至一百零二年二月十五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以執行完畢論。詎猶不知悔改,竟基於僭行公務員職權及以強暴手段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之強制犯意,於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五十分許,在新北市○○區○○街○○○號之「好朋友百貨」二樓鞋櫃商品區,對甲○○佯稱其為刑警,且因甲○○涉嫌妨害性自主案件須協同配合調查云云,而要求甲○○與其同行,甲○○遂要求乙○○出示證件以證明身分,惟乙○○乃置之不理,徒手強拉甲○○右手,將甲○○由前開百貨之二樓強行拉至一樓,以此強暴之方式使甲○○配合其同行之無義務之事。嗣甲○○遭乙○○強行拉至一樓後伺機掙脫,並撥打電話報警處理,乙○○見狀旋即逃離現場,於同日下午五時五分許,在新北市○○區○○街○○○號「西盛圖書館」前為警查獲,且經警盤查時發現其另案通緝中而予以逮捕。案經甲○○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審理。

二、被告上揭犯行,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甲○○、證人林建良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㈢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六幀。

三、按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所謂僭行公務員職權,指無此職權僭越行使者而言。查本案被告冒充警察,並強拉告訴人配合警察辦案,其外觀上已有行使警察調查犯罪等職權,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項僭行公務員職權罪及同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強制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及強制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應從一重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論處。被告前有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犯行,最近一次徒刑之執行完畢紀錄係一百零二年二月十五日,此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假冒警察身分,並藉口調查犯罪須協同到案說明而強拉告訴人,嚴重影響國家公權力機關之威信,所為殊值非難,惟念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坦承犯行,非無悔意,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暨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被告雖稱其患有妄想等精神疾病,並曾至臺南仁德療養院就醫云云,然被告在本院準備程序中就有關被訴事能清楚表達辯護意旨,並無論述不詳或言詞矛盾之處,且查臺南地區並無「仁德療養院」,而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函覆本院被告除於九十一年十二月間曾進行司法精神鑑定外,均查無相關就診紀錄,此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日嘉南司字第○○○○○○○○○○號函各一紙在卷可稽,被告復未提出其他有關之就診醫療記錄等資料以供本院調查,是被告前揭辯稱自難執為對其有利之認定,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刑法一百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58條(僭行公務員職權罪)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百元以下罰金。

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亦同。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王綽光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字第254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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