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61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1618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梅銘方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梅銘方自民國一○二年八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梅銘方涉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之加重竊盜、同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等罪嫌,前經本院認被告均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自民國102 年5 月15日起執行羈押,此有本院10 2年5 月15日訊問筆錄、押票各1 份附卷可稽(見本卷卷第22頁至第27頁)。
二、經查,被告涉犯加重竊盜與普通竊盜罪共22件,與追加起訴的1 次詐欺取財案件,業經本院於102 年7 月23日以102 年度易字第1618號、第1954號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不得易科罰金部分)與2 年10月(得易科罰金部分)在案,有本院102 年度1618號、第1954號之刑事判決1 份在卷可佐,堪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於本案之前,即曾因竊盜、加重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刑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而被告於本案中所犯的竊盜案件,多達22件,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的羈押理由,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之羈押原因,既然仍然存在,本院因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 年8 月15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2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