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6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483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鄭水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4830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金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百零二年度偵字第一五三四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金益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MDMA貳顆(驗餘合計淨重零點柒零玖捌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應補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一份,及扣案物品照片二張」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李金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述之刑案執行資料,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憑,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案件,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數量不多,犯罪所生之危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MDMA二顆(驗餘合計淨重0.七0九八公克),係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一百零二年五月九日航藥鑑字第一0二四五七四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佐,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附 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2年度偵字第15349號被 告 李金益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金益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608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98年4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明知MDMA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之犯意,於102年4月13日23時許,在新北市三重區向不詳之人取得MDMA2顆,而非法持有之。嗣於102年4月17日20時30分許,在新北市土城區明德路一段99巷巷口,經警盤查,並經其同意搜索後,扣得MDMA2顆(淨重0.7110公克、驗餘淨重0.7098公克)。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金益於警詢時與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年5月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復有MDMA2顆扣案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扣案之MDMA2顆(淨重0.7110公克、驗餘淨重0.7098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鄭水銓

書記官 徐嘉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檢 察 官 劉文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溫格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4830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