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0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520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林晏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5207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源鴻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毒偵字第2999、3429號),本院改用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林源鴻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檢察官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一、第1 至9 行「一、林源鴻....(不構成累犯)」,應更正為「林源鴻於①民國(下同)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609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2年8 月18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毒偵緝字第342 號處分不起訴確定。②92年間,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簡字第3390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③93年間,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簡字第84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5 月確定。④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9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②③④各罪,嗣經本院以94年度聲字第11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於95年3 月1 日因縮刑期滿執畢出監。⑤98年間,因稅捐稽徵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19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減為有期徒刑6 月確定。復因上開②③④各罪皆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經本院以98年度聲減字第125 號裁定均予減刑二分之一後,再就減得後之各刑與⑤之罪併更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惟因減刑後,其先前入監已執行之刑期逾減刑後刑期,是被告所犯上開②③④⑤之罪,迄至本院99年1 月18日裁定其減刑後刑期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時,始執行完畢(於本案應構成累犯)」;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補充「被告於①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609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2年8 月18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毒偵緝字第342 號處分不起訴確定。②92年間,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簡字第3390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③93年間,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簡字第84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5 月確定。④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9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②③④各罪,嗣經本院以94年度聲字第11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於95年3 月1日因縮刑期滿執畢出監。⑤98年間,因稅捐稽徵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19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減為有期徒刑6 月確定。復因上開②③④各罪皆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經本院以98年度聲減字第125 號裁定均予減刑二分之一後,再就減得後之各刑與⑤之罪併更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惟因減刑後,其先前入監已執行之刑期逾減刑後刑期,是被告所犯上開②③④⑤之罪,迄至本院99年1 月18日裁定其減刑後刑期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時,始執行完畢,此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可佐,其復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均加重其刑」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再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晏 鵬

書記官 李 郁 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5207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