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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966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陳苑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966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余廣源 26歲(民國75年9月28日)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455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余廣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廣源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 年4 月確定,於民國98年10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7 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余廣源(一)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6487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二)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246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三)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2586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四)另因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717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共2 罪)、4 月(共4 罪)、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五)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3273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六)暨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137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7 月、9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上開14罪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55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4 月確定,受刑人自98年10月15日起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6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 年10月27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7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966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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