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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066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黃湘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066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香蓮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47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香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香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3 月確定,於民國101 年7 月3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7 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王香蓮前㈠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9059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4733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㈢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2147號各判處有期徒刑5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㈣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4362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㈤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7539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㈥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桃簡字第2835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上開各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18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8161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㈧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1787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㈦、㈧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226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受刑人自101 年7 月3 日起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 年7 月1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4日後,終結日為103 年6 月3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7 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 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066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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