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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61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高增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1618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梅銘方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梅銘方自民國一○二年八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梅銘方涉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之加重竊盜、同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等罪嫌,前經本院認被告均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自民國102 年5 月15日起執行羈押,此有本院10 2年5 月15日訊問筆錄、押票各1 份附卷可稽(見本卷卷第22頁至第27頁)。

二、經查,被告涉犯加重竊盜與普通竊盜罪共22件,與追加起訴的1 次詐欺取財案件,業經本院於102 年7 月23日以102 年度易字第1618號、第1954號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不得易科罰金部分)與2 年10月(得易科罰金部分)在案,有本院102 年度1618號、第1954號之刑事判決1 份在卷可佐,堪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於本案之前,即曾因竊盜、加重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刑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而被告於本案中所犯的竊盜案件,多達22件,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的羈押理由,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之羈押原因,既然仍然存在,本院因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 年8 月15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2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高增泓

書記官 陳褘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618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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