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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0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徐子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107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錢建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57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錢建仲犯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 項之竊盜未遂罪。又被告業已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行,於尚未入於自己實力支配範圍內前,即因無發現任何財物而未遂,為未遂犯。又被告前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再被告著手於竊盜犯行之實施而不遂,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與上開加重事由,依法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己力謀取財物,竟為本件犯行,所為實屬可議,暨其素行不佳(多次竊盜犯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項、第2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徐子涵

書記官 曾靜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罪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3 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3 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25729號
    被      告  錢建仲  男  3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段000巷00弄
                          0號5樓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
                          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錢建仲前於民國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
    96年度易字第1832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經臺灣
    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290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
    100年3月11日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悔改,於101年6月17
    日22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巷0號前,見陳輝國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放該處路旁,趁該
    車車門未上鎖之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打開車門進
    入上開自用小客車內,徒手拉開上開車輛內扶手箱欲竊取財
    物,然因車內無有價值之財物,而未得逞。嗣陳輝國發覺有
    異報警處理,經警在上開車輛車門門把採得指紋1枚,鑑識
    得知該指紋與與錢建仲指紋相符,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錢建仲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供承
    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陳輝國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
    符,復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7月23日刑紋字第
    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
    嫌。又被告前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
    錄表附卷可稽,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檢  察  官  許 智 評
                              檢  察  官  何 國 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07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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