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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544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陳佳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5445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凱盛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4939號、第52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凱盛共同竊盜,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楊凱盛與李陳堂(已歿)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下列時間、地點,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101 年2 月10日下午5 時許後至101 年2 月11日凌晨4 時27分許前之某時,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旁停車格,以不詳方式,竊取魏志豪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得手後,供己代步之用。

㈡於101 年5 月5 日上午8 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前,以不詳方式,竊取楊展通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得手後,供已代步之用。

㈢嗣經魏志豪、楊展通報警處理,始悉上情。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三峽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凱盛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見102年度偵字第4939號卷(下稱第4939號卷)第71頁至第72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魏志豪、楊展通之指述情節相符【見第4939號卷第16頁至第17頁、102 年度偵字第5234號卷(下稱第5234號卷)第10頁至第10頁反面】,並有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1 份、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2張、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失竊地點照片1 張、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1 份暨所附現場勘察照片5 張、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刑案現場勘察紀錄表暨證物清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6 月18日北警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各1 份等件在卷可稽(第4939號卷第18頁、第32頁至第34頁反面、第31頁、第5234號卷第17頁、第24頁至第36頁反面),暨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1 片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被告上揭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而值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罪名:核被告楊凱盛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共2 罪)。

㈡共犯結構:被告與李陳堂就事實及理由欄一、㈠、㈡所示之竊盜犯行,均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各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罪數關係:被告所犯上揭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量刑: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竟不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即企圖不勞而獲,2 度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殊非可取;兼衡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前有數次相類罪質竊盜前科之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自陳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本件所竊財物之價值、其所為對被害人所造成之危害程度,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按刑法第50條關於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業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 月25日起施行,惟本案被告係受多數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之宣告,無論依修正前、後之條文規定,均應併合處罰而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對於被告並無何有利或不利之影響,自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逕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第28條、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陳佳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5445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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