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14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140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謝宗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17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宗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宗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5 月確定,於民國98年9 月8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3 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6條亦定有明文。復按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則明揭其旨。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一)於94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0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31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二)於9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27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10月、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6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651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三)又於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41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四)再於98年間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87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五)另於98年間因恐嚇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9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上開(二)至(五)所示罪刑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31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確定,並於98年9 月8 日入監接續執行前揭諸刑,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3 年2 月7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 年1 月20日,此有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3 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為憑,因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