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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50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劉安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350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啟祥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21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啟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 2項定有明文。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啟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聲請書僅為略載,詳如下述),於民國100 年4 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4 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吳啟祥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9151號、 100年度簡字第2225號、第5713刑事簡易判決、100 年度訴字第1511號刑事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3 月、3 月、3 月、2 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214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而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243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7 罪並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11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1133號、第1379號刑事簡易判決、100 年度易字第2956號刑事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4 月確定,嗣上開3 罪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5961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 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4823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前開各罪接續執行,刑期起算日期為100 年4 月18日,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3 年5 月1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2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3 年4 月13日,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4 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2141號、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上易字第2436號刑事判決電腦列印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 安 榕

書記官 陳 盈 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50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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