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6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98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楊仲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98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 凱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凱前於民國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下稱本院)99年度簡字第6183號、99年度簡字第7327號各判處有期徒刑3 月、4 月確定;復於99年間因詐欺及竊盜案件,經本院99年度易字第2083號各判處有期徒刑8 月(2 罪)、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再於100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0 年度簡字第475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另於100 年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100 年度交簡字第2365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並由本院100 年度交簡上字第179 號駁回上訴而確定,其後上開案件再經本院100 年度聲字第470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此外,又於100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907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9 月確定),於99年11月24日送監接續執行,嗣再由法務部於102 年1 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1 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等卷證資料,認受刑人黃凱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98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