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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23 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陳威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 年度聲字第23 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宏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宏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宏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分別定有明文,惟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臺抗字第367 號判例參照);然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 年度臺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參酌上開判例(決)意旨,應定其應執行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六所示之罪所處宣告刑雖原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如附表編號五所載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揆諸前開說明,均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威帆

書記官 吳俞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
│犯  罪  日  期│100年6月28日            │100年7月25日            │100年6月3日             │
│              │                        │                        │                        │
│              │                        │                        │                        │
├──┬────┼────────────┼────────────┼────────────┤
│偵  │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                        │                        │
│    │        │                        │                        │                        │
│    ├────┼────────────┼────────────┼────────────┤
│查  │案    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5223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5223號、│100年度偵續字第586號    │
│    │        │5584號                  │5584號                  │                        │
├──┼────┼────────────┼────────────┼────────────┤
│ 最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0年度易字第3067號     │100年度易字第3067號     │101年度簡字第361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0年10月31日           │100年10月31日           │101年9月28日            │
├──┼────┼────────────┼────────────┼────────────┤
│ 確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833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2833號   │100年度簡字第361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0年12月21日           │100年12月21日           │101年11月6日            │
├──┴────┼────────────┴────────────┴────────────┤
│ 備        註 │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591號裁定應執行有 │
│              │期徒刑1年1月確定。                                                          │
└───────┴──────────────────────────────────────┘
┌───────┬────────────┬────────────┬────────────┐
│編          號│          四            │          五            │          六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
│犯  罪  日  期│100年12月13日           │100年11月16日下午5時許回│100年9月3日晚上7時30分許│
│              │                        │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
│              │                        │                        │                        │
├──┬────┼────────────┼────────────┼────────────┤
│偵  │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                        │                        │
│    │        │                        │                        │                        │
│    ├────┼────────────┼────────────┼────────────┤
│查  │案    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791號   │101年度毒偵字第142號    │100年度毒偵字第6263號   │
├──┼────┼────────────┼────────────┼────────────┤
│ 最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1年度易字第1282號     │100年度易字第315號      │101年度易緝字第127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1年11月5日            │101年11月19日           │101年11月15日           │
├──┼────┼────────────┼────────────┼────────────┤
│ 確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1年度易字第1282號     │101年度易字第315號      │100年度易緝字第127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1年11月22日           │101年12月11日           │101年12月8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23 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