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15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153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蘇嵩允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6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嵩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嵩允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1 月確定,於民國101 年8 月22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10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蘇嵩允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4018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㈡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1564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㈢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3263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嗣經最高法院以101 年度台非字第257 號判決撤銷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㈣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4021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㈤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6189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㈥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7030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㈠、㈡2 罪,嗣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26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㈢、㈣2 罪,嗣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51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上開㈤、㈥2 罪,嗣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357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以上各罪接續執行,於101 年8 月22日入監執行。而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縮刑期滿日期為103 年5 月1 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