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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72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張兆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審簡字第724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進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698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林進榮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林進榮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且依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

二、本案犯罪事實:

(一)林進榮前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3年2 月、8 月、4 月、8 月、5 月(下稱甲、乙、丙、丁、戊刑期),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9 月確定,其經入監執行前揭刑期後,於民國92年6 月1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原殘刑為有期徒刑6 年10月22日),惟其於前開假釋期間復因恐嚇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4年度簡字第26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下稱己刑期);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6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下稱庚刑期);因竊盜、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38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2 月確定(下稱辛、壬刑期);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虎簡字第40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下稱癸刑期),嗣乙、丙、丁、戊、己、庚、辛、壬刑期均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62號裁定予以減刑後,已減刑之乙、丙、丁、戊刑期再與甲刑期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2 月確定(殘刑因而僅餘有期徒刑6 年3 月22日),已減刑之庚、辛、壬刑期則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下稱子刑期),另經撤銷前開假釋,林進榮遂入監接續執行殘刑有期徒刑6 年3 月22日、已減刑之己刑期即有期徒刑1 月15日、子刑期及癸刑期,甫於102 年10月31日縮刑期滿徒刑執行完畢。

(二)詎林進榮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102 年12月13日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之利智五金有限公司內,徒手竊取彭桂菊所持用放置在桌上之SONY牌XPERIA Z1 型手機1 支(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得手後離去,並將竊得手機變賣得款花用殆盡。嗣彭桂菊於同日14時30分許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相關監視器錄影畫面循線追查後,始悉上情。

三、本案證據:

(一)被告林進榮於警詢、檢察官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被害人彭桂菊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36張。

四、核被告林進榮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查被告前有如本案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刑案前科紀錄及徒刑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成立累犯,並應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竊取物品價值及所生危害程度,暨被告於犯後尚知坦認犯行,且與被害人彭桂菊成立民事調解,惟僅依約履行賠償新臺幣1 萬3 千元完竣,尚餘1 萬元未按期履行,有本院調解筆錄、電話紀錄查詢表等件附卷可佐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刑法第320 條第1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書記官 黃妍爾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724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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