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6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撤緩字第31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撤緩字第31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聖傑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21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聖傑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聖傑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審簡字第137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緩刑2 年,於民國102 年10月29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在緩刑前之同年5 月7 日、同年8 月13日,另犯妨害公務案件(聲請書誤載為毀損)、竊盜罪,經本院於同年10月28日、同年9 月30日以102 年度簡字第6738號102 年度簡字第6204號(聲請書誤載為5204號)判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3 月、拘役70日,分別於同年11月25日、同年10月28日確定,足認受刑人不知悔悟自新,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1 款(聲請書誤載為第2 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黃聖傑前因竊盜、毀損文書、詐欺取財未遂及詐欺取財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審簡字第1373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2 月、2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緩刑2年,於102 年10月29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在緩刑前之同年5 月7 日,因故意犯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於同年10月28日以102 年度簡字第6738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另於緩刑前之同年8 月13日,因故意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2 年9 月30日以102 年度簡字第6204號判處應執行拘役70日,分別於同年11月25日、同年10月28日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憑。是本件受刑人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確定,且其中竊盜之犯罪型態與前案相同,足見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之聲請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應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1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書記官 許琇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撤緩字第31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